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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沁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11:47:23 信息来源: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

现将我中心起草的《沁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6日,联系人:李文天,联系方式:0356-7029161,电子邮箱4534141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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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6月27日


沁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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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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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黄金城棋牌下载_黄金棋牌游戏游戏-中国竟彩网官方推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包括:新建、改扩建、翻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即“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严格标准、规划管控、房地一体、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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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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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推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县农经部门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批少占多、批东占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翻建旧住宅,应重新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将原住宅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注销后,按审批程序依法申请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将分散在各自然庄的本组织村民,向村委会所在地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村庄迁移。对于搬迁人口多,用地面积大,需要集中解决居住条件的,提倡建设搬迁村民住宅楼,集中解决村民住宅用地。搬迁村民住宅楼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依法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和建设耕地用地指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经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列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

解决用地指标,可以通过对无人居住的山庄窝铺、荒庄、废弃厂房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途径,补充耕地面积,达到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实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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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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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应当按照“村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的成员为基础,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产权制度改革后,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民,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村民使用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市县规定的标准。?

(一)人均耕地1亩以及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33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66.66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已退还宅基地或无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搬迁重建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确认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存在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翻建旧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继承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宅基地面积超过本省市县规定标准的不得翻建,若要翻建,应按第十条要求重新审批。

(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翻建。

(四)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得翻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不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的房屋不得翻建。

第十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五)申请人住房情况说明;翻修房屋的除提供现有住房情况说明外,需提供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相邻权利人意见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原住房情况,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拟建房的建筑层高、外观外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会审查通过后,应将申请人申请建房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佐证图片等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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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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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房屋宅基地建设管理等职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一窗受理、联审联批、限期办结、统一发证”的原则,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经过公示,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层高、外观外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核结果进行认定、审批。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5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经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占用农用地的,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按上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材料审查后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范围及建房用地位置。

第二十八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限高、风貌结构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提供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有效证件资料,并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后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村宅基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划拨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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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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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后,要在本年度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验收意见表;

(三)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书等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其他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三)依法继承的材料;

(四)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六)其他法律规定必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执法机关相关处罚法律文书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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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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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农经部门承担宅基地改革、分配、使用、流转等日常工作,并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以及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编制和指导村民住宅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并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和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指导村级建立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即: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动态巡查工作,重点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风貌(户型)等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巡查发现的未批先建、批东占西、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处置。涉及违规审批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十条??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确需立案调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历史证据资料、技术鉴定支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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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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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